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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江网 |
撰文:张绪鸿 沈双武 |
浏览:1910 次 |
发布:2012-2-16 |
退休职工拍摄的“庐山佛光”录像视频作品,被电视台用来制作参评新闻短片,并获江西省优秀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等多个奖项。2月13日上午,这起因庐山佛光录像视频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该案是目前江西首例因录像视频作品而引发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纠纷。
 获奖的庐山佛光新闻短片截图
 当事人提交的视频资料
摄像爱好者偶遇“大新闻” 今年67岁的秦永言是庐山综合垦殖场退休职工,平时爱好摄影和摄像。2009年12月17日,秦永言在雪后和摄友一起到庐山花径公园周围拍摄雪景。在锦绣谷天桥悬崖处,秦永言用自己的松下NV-GS320摄像机从11时至12时30分,进行了长达一个半小时的佛光摄录,DV带长度近28分钟。 当天下午,秦永言将他剪辑的4分47秒录像视频,交给庐山电视台编辑部负责人蔡某,蔡某看到佛光影像资料后喜出望外。在蔡某拟写佛光文字稿件时,电视台几名工作人员在编辑室内,将秦永言的录像带拷贝到电视台电脑中。 事后,庐山、九江市和省电视台相继播出12月17日庐山锦绣谷惊现佛光的消息,画面署名为“蔡某、秦永言”。秦永言称,半年后的2010年6月4日晚,他在家观看庐山电视台节目时,得知庐山电视台选送的新闻作品分别获得省、市六项新闻大奖的消息,却发现随后播放荣获“江西省优秀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第十七届江西新闻奖广播电视类”二等奖、“九江市优秀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的录像视频《庐山出现神奇佛光》中,播音员解说是2009年11月14日的事情,其中却有自己2009年12月17日拍摄的佛光画面,且画面下方的署名中却没有“秦永言”。 拍摄者索赔9万元并要求道歉 事后,秦永言通过多种渠道查实,庐山官方网站、庐山旅游报、江西广播电影电视局旗下网站都相继就《庐山出现神奇佛光》视频获奖消息,作了报道,但包括被告送评的佛光影像资料均未提及或著有原告姓名。 秦永言注意到,庐山电视台获新闻奖的《庐山出现神奇佛光》视频全长1分59秒,除去片头片尾、主持人播音、其他影像、插播采访等,真正纯粹反映佛光的影像画面时间为63秒。庐山电视台记者胡某在2009年11月14日拍摄的视频画面为13秒,占佛光画面的20.6%;秦永言在2009年12月17日拍摄的视频画面为50秒,占佛光画面的79.4%。 原告称,庐山电视台胡某摄录的佛光无论是画面持续时间,还是画面质量根本无法与原告摄录的佛光相比拟。秦永言针对以上侵权事实,分别打电话给庐山管理局宣传部及庐山电视台,简要地说明了《庐山出现神奇佛光》视频真相。 据秦永言介绍,经过多次交涉后,庐山电视台通过各级组织和中间人,找到他要他不要诉诸法律,并愿采取一些相应的补救措施。事后,庐山电视台支付了秦永言3000元,补发了3份获奖证书,但与原告的要求相距甚远。 因此,秦永言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庐山电视台立即停止和纠正侵权行为;将原申报《庐山出现神奇佛光》录像视频的落款时间“2009年11月16日”,更正为2009年12月17日以后的时间;向秦永言赔礼道歉,赔偿劳动创作代价损失和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失等,共计人民币9万元整。 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调解 2月13日,庐山电视台在法庭答辩时称,秦永言拍摄的庐山佛光视频已作为时事新闻于2009年12月18日播出,后被九江电视台、江西卫视《新闻夜航》转播,播出中均有秦永言的署名,其署名权已得到保障。 视频作品《庐山出现“佛光”奇景》系庐山电视台制作的时事新闻汇编作品,其署名权由庐山电视台享有,秦永言无权提出修改要求。视频作品《庐山出现“佛光”奇景》所参与评选均为公益性,被告庐山电视台自付参评费,获奖后除荣誉证书外无任何获利。 此外,庐山电视台的获奖视频《庐山出现“佛光”奇景》属时事新闻作品,虽然在作品中引用秦永言拍摄的部分内容,但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秦永言索要9万元的赔偿无任何法律依据。 庐山电视台认为,涉案作品署名纠纷发生后,他们积极采取措施并与原告协商,秦永言在一年半前已接受庐山电视台的道歉及3000元奖励和补偿,接受了获奖证书,原告的相关权益已得到充分保障,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在13日上午的庭审中,法庭对双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原告向法庭提交庐山电视台获奖的庐山佛光新闻短片、其本人拍摄的庐山佛光原片、2009江西广播电视奖获奖作品目录、第十七届江西新闻奖广播电视获奖作品目录等相关证据。被告庐山电视台方面,向法庭提供了为原告补发的证书、给付原告3000元的收条及有关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但承办法官表示,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法庭主持调解,将尽力争取调解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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